供稿│易居房產律師團隊研究部
來源│易居房產律師團隊案例研究庫(2017-120)
違章建筑的拆除所引發的糾紛,不屬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
---陳某訴潘某相鄰關系糾紛(二審)案例解析
【關鍵詞】
相鄰權糾紛 相鄰關系 聯排別墅 違章搭建 通風采光 違章建筑的拆除
【要點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的規定,業主對自有房屋進行的搭建部分屬于違章建筑,其拆除和處罰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違章建筑的拆除所引發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訴人:陳某
被告、被上訴人:潘某
【案情簡介】
陳某、潘某分別系某聯排別墅102房屋、101房屋的業主,陳某房屋在西,潘某房屋在東。現潘某對其自有房屋進行了搭建,主要有:1.在其房屋東側二層挑空處澆灌混凝土搭建房屋兩間;2.在其房屋北側二樓陽臺澆灌混凝土沿原二樓搭至三樓;3.在陳某房屋三樓北側陽臺(指該陽臺的東側部分)進行施工,封堵了位于該陽臺東側的下水路徑(該陽臺原本東西兩側分別有下水路徑)。陳某認為:1.潘某的搭建行為,破壞了房屋原有的外立面;造成陳某房屋二樓北側的衛生間采光、通風受到影響;并造成其三樓北側陽臺向正東方向的視線受到影響。2.潘某未經陳某同意,擅自在陳某房屋三樓北側陽臺進行施工,封堵陽臺東側下水路徑,造成陳某房屋二樓西面房間有滲水隱患。
為此,雙方引起糾紛,陳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潘某拆除后搭建房屋;2、潘某恢復原建筑物外立面。
【法院判決】
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法院為何不支持陳某要求潘某拆除后搭建房屋、恢復原建筑物外立面的訴訟請求?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之規定,若潘某對自有房屋進行的搭建部分屬于違章建筑,其拆除和處罰系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違章建筑的拆除所引發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
其次,對于潘某的上述搭建行為,其確實未能提供政府主管部門的合法審批手續。但經法院現場勘驗,潘某的上述搭建行為,并未對陳某房屋的通風、采光等造成實質性的影響。
綜上,陳某要求判令潘某拆除后搭建房屋、恢復原建筑物外立面的訴訟主張,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二、就陳某陳述的潘某擅自封堵其房屋北側三樓陽臺下水這一事實,法院為何不予理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不告不理”的原則的規定,人民法院只對當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實、理由和訴訟請求進行審理。陳某在提起本案訴訟時,并未就潘某擅自封堵其房屋北側三樓陽臺下水這一事實提出相關訴請,遵循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原則,故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不予理涉;若陳某認為潘某擅自封堵其房屋北側三樓陽臺下水的行為已侵害其合法權益,陳某可另行主張權利。
【溫馨提示】
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可通過溝通、協商等方式友好解決相關爭議,如確需通過法律訴訟措施進行權利救濟,請及時尋求并委托專業房產律師處理,盡量避免自以為是和病急亂投醫,否則可能事倍功半,走彎路甚至錯路,勞神又傷財,。
【涉案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83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