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遺贈侄子房產 引發父子對簿公堂
1990年,董先生因身體不好提前退休,由于一直未婚,退休后他投奔浙江弟弟家,因弟弟家居住條件不寬裕,之后董先生就住到了侄子小董家里,董先生在滬住宅便出租給他人。
2005年,董先生委托浙江某律師事務所立下一份遺囑,將該房產留給侄子小董。2011年董先生去世,小董為叔叔辦理喪事,之后,小董將叔叔去世的消息告知了租客,并與租客續簽租賃合同,之后租金也直接給了小董。
2013年,小董與父親商議,要按照大伯的遺愿辦理在滬房屋的過戶手續,不料,遭到了父親和其他三位兄弟姐妹反對。小董不得已將自己父親告上法庭,要求按照遺囑繼承該房屋。
庭審中,小董父親的委托人向法庭表示,其哥哥董先生所立遺囑屬于遺贈,小董未在兩個月內表示接受,因此該遺贈無效,按法定繼承處理,應由自己繼承。法院審理認為,董先生所立遺囑雖屬于遺贈,但小董兩個月內實際占有該房屋,并行使了權利,無證據證明其要放棄繼承,因此判決該房屋由小董繼承。
【律師評析】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遺贈的法律適用問題。按照規定,繼承人在遺囑人去世后,只要不表示放棄就視為接受;而對于遺贈而言,如果被遺贈人未能在兩個月內表示接受,遺贈就視為放棄。
這里應如何理解“到期沒有表示視為放棄”。從繼承法規定及本案來看,法院在掌握表示的尺度時,既包括明示,也包括以其行為作出的推斷兩種形式。筆者認為,遺贈中兩個月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督促被遺贈人行使權利,以防止遺產所有權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如果在原權利人去世后,被遺贈人通過實際占有遺產足以表明其接受遺贈,在此情況下再剝奪其權利,顯然是不妥的。對于本案而言,小董對于董先生多年照顧,這樣的孝心和善心也應得到法律認可。
來源:房聞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