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房產糾紛:同居關系如何分割房產?
案例:十年前,雙雙喪偶的兩位老人湊到了一起生活。但好日子沒過多久,此前老漢卻不幸病故。老太失去了生活來源,想分得一些老漢的遺產過日子。但老漢的家人不愿給,當初結婚時也沒領結婚證,引發財產糾紛,弄得兩家人很不愉快。最終經法院調解,老漢的家人終于同意將遺產中的5萬余元分給老太做生活補助。
調查:同居關系易產生遺產糾紛
福州的陳老漢、王老太均喪偶,兩人相識后于2004年同居生活,相濡以沫,相互照顧起居生活。他們考慮到年事已高,且雙方都有子女,認為反正已經共同生活在一起了,登記不登記就那么回事。誰知,日前陳老漢因心肌梗塞不幸病故,留下一套70平方米的住房,及部分存款。而在處理老漢遺產時,雙方子女產生了糾紛。
老漢的子女認為,老太與其父親沒有辦結婚證,屬非法婚姻關系,不能按照事實婚姻處理,沒有權利繼承遺產,并要求老太搬出其父親留下的房子。而老太的子女并不認同該說法,覺得兩老同居多年,已經形成了合法的夫妻關系,屬事實婚姻,對于陳老漢的遺產其母親享有繼承權。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老太與老漢是2004年一起生活,沒有領取結婚證,應認定為同居關系,老太不在老漢遺產繼承人的范圍,不享有老漢的房產與個人存款的繼承權。但根據兩老人同居生活數年,照顧老漢生活及飲食起居,相互扶助,與老漢的子女們相比更多地給予老漢生活、精神上的慰藉和關愛,為體現民法的公平原則,老漢的子女應給予老太生活補償費。
據了解,在這一遺產繼承糾紛案中,核心問題是能否認定兩老人形成婚姻關系,進而影響到老太是否可以繼承老漢的遺產。據調查,這類“夫妻”關系在福州也大量存在。存在的人群主要是外來務工群體和喪偶群體。而這類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往往是因為老人年事已高,出于臉面覺得不好意思或者子女反對。但這種關系,往往因一方不幸去世,其留下的房產等遺產,另一方是否能繼承成了爭議,很容易產生遺產爭奪糾紛。
律師支招:辦理結婚登記才明智
根據規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只要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本案中,兩老人是2004年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且符合結婚條件,但其不辦理結婚手續,屬無效婚姻。老漢留下的個人房產,其死后在沒有遺囑繼承的情況下,應由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由于兩人婚姻不合法,老太對老漢的遺產沒有繼承權。故老漢的遺產,只能由其子女共同繼承。
民間廣泛使用的結婚儀式以及雙方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往往得不到法律認可,建議男女雙方應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只有這樣才能最簡單、最有效地確保雙方的婚姻關系得到法律的承認。(來源:東南快報)